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统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失业保险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快失业保险统筹工作步伐,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我市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程,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我市参加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均应按《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劳发[1999]第179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须持本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设立批件,进行失业保险参筹登记。县(区)所属事业单位到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中央、省属驻武各事业单位及市属各事业单位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
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各事业单位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于每年1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核定其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做好申报缴费工作。应参而尚未参筹的事业单位,从2007年9月1日起参加统筹,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筹登记、缴费申报。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从批准设立之日起纳入统筹,进行参筹登记、缴费申报。
五、中央、省属驻武各事业单位及市、县(区)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持《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到单位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县(区)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凡工资由财政供给人员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部分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职工个人缴纳l%部分,由财政部门在拨付工资时统一代扣。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列入预算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按月划入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扣缴有关单据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单位及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凡工资非财政供给人员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各事业单位到单位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足额缴费。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可停拨该单位经费,待其足额缴费后再行拨付。
七、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工作或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工作或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持其证明、本人身份证、 《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事业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八、市、县(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及缴费情况纳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中。市、县(区)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力度。对拒不参筹、拒不缴费的事业单位,要依法强制参筹,确保政策落实。武威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