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理顺和规范社区工作,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使社区干部有更多的精力投入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日前制定出台了《武威市社区工作申报准入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在重心下移、工作延伸的过程中,应遵循政事分离、政社分离原则,凡属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不得转嫁给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专门机构。如确实需要在社区内设立组织机构或行政性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必须向所在县区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实行准入审批。对政府部门需要委托社区居委会且社区居委会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以及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居委会转移的,要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规定,赋予相应的权利,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依工作量的大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否则县区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不予审批,社区居委会拒绝接收或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