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妻子一时冲动,欲口服农药自杀,而丈夫眼见其妻已喝下农药,不但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在他人帮助将妻子送往医院后,竟然拒不支付医疗费,致使妻子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日前,家住武威市凉州区清水乡某村的刘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附带民事赔偿19947.45元。
2007年8月10日,凉州区清水乡上四村农民刘某与其妻王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王某拿出家中的一瓶农药“红四螨”喝下,而丈夫刘某见其妻在喝农药,在明知农药毒性较强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还“火上浇油”说“你就往死里喝”,王某的母亲秦某发现后叫来邻居开三轮车将王某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期间,丈夫刘某不积极配合,拒付医药费。由于病情严重,急需转院,丈夫刘某又以没钱为由拒绝让王某转院救治,就这样,王某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6时死亡。
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7年8月1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0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9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受害人王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赔偿其赡养费9277.45元,死亡赔偿金10670元,共计人民币19947.45元。
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其妻王某发生争吵,见其妻喝下农药后,没及时配合救治,放任了王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对刘某的岳母周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赡养费及死亡赔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赡养费9277.45元,死亡赔偿金10670元,共计人民币19947.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