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7月27日闭幕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日会议还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并批准了《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流域内不得随便取地下水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省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工作,负责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审批流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并指导和监督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节约和利用工作。流域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经取水口所在县、市水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市、县(区)水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保留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外,其他机井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逐步压缩开采量。流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限期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排放废水不达标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关闭。流域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实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对拒不服从水量调度的,违反规定在流域内批准开荒的,虚报错报水文资源检测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未经批准打井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估冒算最高罚20万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同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如出现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借执业资格书和执业专用章的,对造价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