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加强预防监督职能的发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近年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尤其是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水土保持法》明令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但这项规定目前还未真正得到落实;二是近年来,项目建设力度较大,但开发项目水保方案编报率低,“三权一方案三同时”制度贯彻不力。建议进一步健全与加强水土保持法制队伍,切实执行《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同时人大、政府要从健全法律法规的方向出发,加强地方法规健全,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水土资源的强大舆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企业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对周围水土保持的影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坚决制止毁坏林地、草地以及污染水资源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发生的行为。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以及农民承包的坡耕地的水土流失,依照水土保持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将受益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通过监督执法,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
3.3、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
水土流失治理与水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是水土保持工作多年来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只有强调减蚀减沙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才能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但是,从水土流失地区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石羊河流域的全局来看,除了必须把土壤侵蚀减小到允许的程度外(西北黄土高原1000t/平方公里·a),还需要建立流域允许产沙量的考核指标。随着《凉州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实施,全区将投入大量资金治理水土流失,其目的首先是控制侵蚀与产沙,根治“心腹之患”。因此,在小流域治理的规划与成果验收中,要突出减蚀减沙等生态效益,并把它落到实处。不能只考虑人均粮食产量、人均收入、脱贫致富等社会经济指标。一定要把中央提出的生态环境建设“10年初见成效,30年大见成效”落实到不同类型区、不同流域的减蚀减沙指标上。
3.4、改革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按区域生态工程类型分工
生态环境建设可以按产业类型划分为农业生态工程、林业生态工程、牧业生态工程等。另外,也可按生态系统类型来划分,如山丘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工程、风沙区荒漠化防治生态工程。为了克服条块分割、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贯彻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的整体性原则,建议生态环境建设必须以水土保持为龙头,大支流治理为骨干,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以乡为基本单元,以3大效益为中心,在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指导下,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牧措施等相互配套,农林水等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综合治理与开发,发挥综合效益。水蚀区林草措施要进一步加强,重点采用鱼鳞坑、水平阶及反坡梯田等有效措施。在干旱的北部风沙区以荒漠化防治为龙头,采用生物、工程、农业、牧业措施,对荒漠化地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开发利用。风蚀区造林采用麦草压沙等有效方法。由此,建议全区应成立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一管理,避免互相扯皮,重复统计治理成绩,重复估算治理效益。 |